当前位置:比特中国 > 区块链 >

中资券商公链布局的“双城记”丨上篇

来源: www.yglqy.com时间:2026-01-11 14:36

摘要

本文在系统梳理境内外金融监管框架的基础上,深度分析了传统券商在区块链公链布局中的差异化决策逻辑。研究发现,监管边界是决定技术构造的最重要变量,深刻影响了中国大陆券商、香港券商、国际券商各自的公链布局逻辑。

本文研究核心结论如下:

1、中国大陆券商的布局逻辑为“合规本钱最小化”:受制于“穿透式监管”与数据出境限制,中国大陆券商短期内不拥有公链自研或公有链接入的可行性。其最佳解在于借助网盟链(Consortium Blockchain)技术,聚焦于投行底稿存证、Supply chain金融 ABS 等“降本增效”场景,以满足《证券业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应用规范》等硬性合规需要,达成低本钱的数字化转型。

2、香港券商布局逻辑为“业务价值最大化”:在牌照许可与“沙盒监管”框架下,香港券商更倾向于外部选型成熟公链(如 以太坊 、SOL 、Pharos 等)。其核心诉求在于借助公链成熟的流动性生态进行资产代币化(RWA)发行,或借助高性能公链达成原子化结算,从而在代币化基金、外贸支付等革新业务中抢占增量市场。

3、国际券商布局逻辑为“概念区块链金融的全球标准”:以摩根大通为代表的国际头部机构和 Robinhood 为代表的金融科技机构,正向自研 Layer 2 构造演进,旨在通过掌控核心技术指标与合规接口,成为将来区块链金融互联网的“超级节点”。

01 、券商布局公链的理论剖析

证券公司作为持牌经营的传统金融机构,其在境内外布局区块链等新兴业务时均需要重点考虑监管约束和业务诉求。本文将第一剖析目前区块链技术和券商业务的核心匹配点,与目前境内外监管对于券商布局公链的监管政策导向与监管框架,为后续券商公链决策逻辑的剖析打下较好的理论和政策基础。

1.1 内控合规角度:强调底稿真实性,响应监管需要

中国大陆券商受证监会“穿透式、持续性监管”需要约束,需确保投行底稿、资管商品运作、买卖记录的真实性与可追溯性。区块链技术可通过“哈希值上链、时间戳固化”达成数据不可篡改——比如,投行底稿经律师、会计师审核后,其哈希值实时上链存证(如证券业存证网盟链),监管机构可随时调取链上哈希值与底稿原文比对,验证真实性;同时,智能合约可自动记录底稿修改日志(如修改人、修改时间、修改内容),满足持续性监管需要。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业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应用规范》[1](T/SAC 004—2024)及其编制说明中的试点数据,使用网盟链构造存证后,依据广发证券在资产证券化(ABS)业务的实证数据显示,该构造推进业务整体处置效率提高 1/3 以上[2];同时,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披露,在底稿最为核心的‘函证’环节,区块链平台将平均回函周期从传统的约 15 天大幅压缩至 2|3 天(最快可达分钟级)[3]。

图1:区块链存证平台系统框架

金融监管

资料来源:《证券业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应用规范》

1.2 顾客适合性管理:达成顾客操作行为可追溯、不可抵赖

券商需遵守顾客适合性原则,确保顾客操作(如风险评测、商品认购)真实、自愿、可追溯。区块链技术可将顾客操作行为(如点击确认、签名)转化为链上买卖记录,包括“顾客身份标识、操作时间、操作内容”等信息,且记录不可篡改、可追溯。比如,顾客认购私募商品时,其风险评测结果、商品说明书阅读记录、认购确认操作均上链存证,若后续发生纠纷,链上记录可作为法律证据,防止顾客“不承认操作”的抵赖风险。除此之外,分布式身份(DID)技术可整理顾客多平台身份信息,达成“一次认证、多场景复用”,提高顾客体验的同时,确保身份信息的合规管理(符合《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4])。

图2: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信达证券与顾客买卖合同纠纷状况

金融监管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3 新业务拓展方向:拓宽投行、资产管理业务边界

传统券商业务局限于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区块链技术可帮助券商拓展非标准化资产(如房产、艺术品、新能源设施)的代币化业务,为顾客提供全类别资产配置服务。比如,香港券商可参与 RWA 代币化发行(如协鑫能科光伏资产 RWA 筹资 2 亿元)[5],为顾客提供“小额投资高价值资产”的机会;境内券商可通过网盟链拓展应收账款的资产数字化凭证流转业务,帮助中小微型企业盘活资产,同时为顾客提供固定收益类商品。除此之外,公链的外贸特质可帮助全球头部券商突破网点布局的地域限制——如摩根大通 Onyx 平台(现名字为 Kinexys )通过区块链达成外贸抵押品结算[6],覆盖 20+ 国家的机构顾客,有效拓宽了券商的外贸业务边界。

02、境内外券商区块链业务监管政策体系

考虑到中国大陆和香港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相对较大有什么区别,与对涉及到区块链、加密货币等业务监管倾向均有所差异,为提升结论针对性,本文将分别剖析境内外券商区块链业务的监管政策体系。

2.1中国大陆对券商区块链有关业务的政策体系

2.1.1 政策基调剖析

(1)审慎包容

审慎是金融监管的固有属性,针对区块链这一新兴技术,中国大陆监管部门第一强调风险底线思维,防止技术应用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包容则体现了对革新的支持,为券商区块链业务试点提供肯定试错空间,从技术上不搞一刀切式禁止。

区块链技术在券商业务中的应用场景多样,不同场景的风险程度、技术复杂度差异较大;同时,不同券商的技术研发能力、风险管控水平也存在差距。基于此,中国大陆监管部门事实上使用了分层次监管的原则,依据业务风险等级和券商资质推行差异化监管,防止监管资源浪费,也确保监管精确有效。在实践过程中,对区块链存证、信息共享等不涉及资金流转的业务、涉及资金流转但规模较小、影响范围有限的业务,与涉及大额资金流转、跨市场联动或革新模式的业务的监管口径不同相对较大。

(2)强调技术安全和数据合规

在技术安全方面,监管部门需要券商区块链系统需要达到金融级安全指标,包含数据加密、身份认证、容错备份等。证监会在《证券期货业科技进步“十四五”规划》[7]中明确,券商区块链系统需通过国家互联网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认证,核心数据需使用国密算法加密存储,预防数据泄露或被篡改。同时,中国大陆监管部门还需要券商打造区块链系统应对响应机制,针对节点问题、互联网攻击等突发状况拟定应对预案,确保业务连续运行。

在数据合规方面,中国大陆监管部门严格需要券商区块链业务遵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8][9]等法律法规,不能非法采集、用顾客数据。比如,券商借助区块链技术拓展顾客身份认证时,需获得顾客明确授权,且不能将顾客个人信息上传至公开区块链互联网;涉及外贸数据传输的,需通过国家数据外贸传输安全管理平台备案,确保数据出境安全。除此之外,中国大陆监管部门还需要券商对区块链上的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对敏锐数据(如顾客资产信息、买卖记录)推行访问权限控制,仅允许授权职员查看和操作。

(3)最好可以达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服务实体经济层面,中国大陆监管部门重点支持券商借助区块链技术解决实体经济的痛点问题。比如,在Supply chain金融范围,中小微型企业因应收账款占款问题面临筹资难、筹资贵的困境,券商借助区块链技术将应收账款数字化、可拆分、可流转,形成数字债权凭证,中小微型企业可凭此凭证向银行或券商申请筹资,大幅缩短筹资周期、减少筹资本钱。这也符合中国大陆整个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定调。

2.1.2 监管框架剖析

(1)顶层设计强调以技术为核心

顶层设计是监管框架的总纲,由国务院、央行、证监会等国家层面的部门拟定,明确券商区块链业务的策略定位、进步目的和监管原则,为整个监管体系提供指导。从政策文件来看,顶层设计主要通过 “国家规划 + 监管指导建议” 的形式落地。
2021 年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 数字经济进步规划》[10]中,明确提出 “推进区块链技术在金融范围的合规应用,支持证券、保险等机构借助区块链技术优化业务步骤、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将券商区块链业务纳入国家数字经济进步策略,确立了其合法地位和进步方向。
2022 年,央行、证监会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金融科技进步规划(2022 | 2025 年)》[11]进一步细化了需要,提出 “打造券商区块链业务监管规则,规范技术应用场景,防范技术风险和金融风险”,为监管部门拟定具体政策提供了依据。

(2)多部门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央行负责监管券商区块链业务涉及的支付结算、数字虚拟货币有关业务,防范洗钱、恐怖筹资等风险。对于涉及数字货币的应用场景(如券商借助数字货币进行顾客资金结算),央行需进行专项监管,确保数字货币的合规用。证监会作为券商行业的主管部门,承担核心监管职责,负责拟定券商区块链业务的具体规则(如业务准入、风险防控、合规需要),审核券商试点申请,拓展平时监管和现场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工信部负责监管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安全性和标准统一,牵头拟定了《区块链技术构造安全需要》[12],券商区块链系统也需满足数据加密、节点管理、智能合约安全等技术指标,并通过工信部认同的第三方机构测试。网信办负责监管券商区块链业务涉及的数据安全和互联网安全,预防数据泄露、互联网攻击等问题。对于涉及境外节点的区块链系统,网信办还需审核其外贸数据传输的合规性,预防数据出境风险。

(3)地方试点逻辑

中国大陆对于各大重点革新技术的推进习惯性使用地方先试点,获得经验后再进行全国推开的逻辑,券商业务的区块链技术布局也不例外。此类地方试点主要依托 “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科技试点城市” 等政策高地拓展,这类区域一般具备政策灵活性高、产业基础好、券商资源集中的优势。
2025 年 6 月,中央金融委员会印发《关于支持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议》[13],提出有效维护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运用区块链、云数据、AI等技术加大对风险的前瞻性研究和准时研判。防范解决外贸金融风险,打造完善适应高水平开放的外贸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宏观审慎评估和协调联动体系。

总结来看,中国大陆监管部门高度强调技术合规、数据安全及区块链技术的实质应用价值,需要券商在布局有关业务时重点考虑实体经济的需要与自己的业务诉求,并适合在部分政策打折地区进行试点,建议重点把握该政策导向。

2.2 香港对券商区块链有关业务的政策体系

2.2.1 政策基调剖析

香港把区块链与加密货币视为金融革新的要紧组成,但同时将投资者保护、市场完整性及金融稳定置于第一。监管总体使用革新可用、风险可控的路径,通过分阶段规范设计、明确牌照与合规需要、并借用监管沙盒与跨监管协调,把技术进步与系统性风险管控并重。

(1)平衡革新与风险,明确合规底线

香港监管不追求一刀切的完全自由化,也不以严格禁令阻断技术落地,而是按活动与风险为判断标准。对不同活动(现货买卖、做市、推广托管、资产管理、稳定币发行、质押等)施加不一样的许可、营运与合规需要,对高风险环节(譬如面向零售的高波动代币銷售、法币兑换/支付功能)推行更严格的准入与持续监督。

本文觉得在港拓展有关业务过程中,需要着重明确的是香港监管部门的合规底线。第一是香港证监会(SFC)明确提出 “99.5% 原则”,即加密货币行业现在仅占其监管组合中企业总体收入的 0.5%,因此任何革新需要以不撼动传统金融体系的健康为首要条件[14]。核心计制是流动性隔离机制,需要持牌券商和基金仅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网站(VATP)合作,预防风险外溢至传统市场。即便 2025 年推出 “全球订单簿” 允许持牌平台与国外关联平台共享流动性,仍需要国外平台预先存入资金、使用付款交割结算,并打造实时监测系统,确保买卖安全。

投资者保护是香港监管的另一个合规底线。其需要对零售投资者严格准入,仅允许持牌平台向零售投资者提供高流动性、低风险的虚拟资产(如被主流指数纳入的非证券型代币),且需满足 12 个月买卖记录需要(2025 年新规对专业投资者已免除该限制)。平台需通过 KYC 和风险评估,确保推荐的投资商品符合顾客风险承受能力,并保留拒绝高风险买卖的权力。
2025 年新规允许专业投资者买卖无买卖记录需要的虚拟资产,包含更多革新型代币,但平台仍需确保资产透明度和合规性。

除上述两者外,香港监管同时需要有关金融机构需要持牌经营,即所有加密货币交易网站、稳定币发行人、推广托管服务提供者需要获得香港证监会或金管局牌照,并通过适合人选评估(包含财务稳健性、管理经验、合规记录)。

(2)动态评估各国进步

鉴于加密货币的外贸性质,香港监管强调持续追踪英国、新加坡、欧盟、美国及国际组织(FATF、 IOSCO 等)的动向,并在当地做当地化适配:既吸收获熟做法(如交易网站许可、稳定币储备规则、AML/CFT 高标准),又保留当地弹性(比如对市场服务对象、业务模式作差异化处置)。监管一般通过公开咨询、试点与分阶段推行来达成动态采纳。这点涉及到的境外法律法规相对较多,本文受限于篇幅就不再一一论述。

(3)强调业务实质重于形式

香港监管明确不以标签化名字决定监管,而以业务的经济与法律实质判断监管归属(“相同种类活动相同种类监管”)。比如出现“代币化证券”或“具证券属性的代币”,则按《证券及期货条例》(SFO) 的证券规则和发售/分销法规处置;若某代币实质承担支付结算功能,则须考虑银行/支付监管与稳定币专门规则,以减小套利空间。

2.2.2 监管框架剖析

依据大家对监管政策的总结复盘,香港在券商区块链业务监管中,正越来越构建一个由双核心监管主体 + 分场景明确标准 + 监管沙盒持续推进所组成的框架。

(1)双核心监管主体:香港证监会(SFC)、香港金管局(HKMA)

双核心监管主体指的是监管体系中由两个主要监管机构/监管职能承担者负责:一是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 SFC),二是香港金管局(HKMA)。两者各司其职、划分监管职责,同时维持协调。

香港证监会(SFC)是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SFO)及有关法规[15],对以证券或期货形式存在的虚拟资产或交易网站进行监管。具体职能包含:对在香港经营或向香港投资者提供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网站(VATPs)需要牌照。依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官方网站,“中央化虚拟资产交易网站”若向香港投资者提供服务,须获得监管批准。拟定虚拟资产交易网站运营引导,对平台的适格性、买卖行为、顾客资产保管、反洗钱/反恐筹资(AML / CFT)、互联网安全、顾客适合性等提出需要。对资产管理人、基金、代销商品中含有虚拟资产暴露的部分提供监管通告与引导。

香港金管局(HKMA)是香港的中央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机构,主要负责银行、支付系统、储值设施、稳定币发行及有关金融基础设施监管,其职能体现如下:

就稳定币发行拟定专门监管规范。依据香港金管局网站,“稳定币发行人监管规范”自 2025 年 8 月 1 日生效,推行许可规范。与就银行或受监管机构(人工智能s)从事虚拟资产有关服务(如推广托管、质押、借贷)拟定监管引导,与香港证监会重点协作。

香港证监会与香港金管局各有侧重,前者偏重“证券|交易网站‐资产管理”场景,后者偏重“银行/支付/稳定币/支付基础设施”场景。

(2)分场景明确标准:从交易网站到稳定币的差异化监管

依据大家对香港证监会(SFC)和香港金管局(HKMA)有关监管政策的大全剖析,将香港金融监管部门对每个业务场景的监管标准梳理如下。

虚拟资产交易网站(VATP):当平台向香港投资者提供买卖服务(特别是中央撮合类、自动撮合引擎、代币买卖+推广托管)时,须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牌照。其发布的《VATP 指南》 2023 年版中列明很多标准:适格性、操守、内部控制、互联网安全、顾客资产隔离、市场操纵防范、持续披露等[16]。除此之外,香港证监会网站明确: VATP 需要履行安全保管、 KYC / AML 、买卖监测、预防市场滥用、会计审计、互联网安全等。以下是在“香港持牌虚拟资产交易网站”中按期公布已获牌许可平台和申请中平台名单,供参考[17]。

金融监管

加密货币推广托管/代币借贷/质押(Staking/Lending):香港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银行、机构从事质押服务(马上顾客虚拟资产锁定在区块链验证机制中赚取奖励)提出了特别指导。譬如:内控需要、顾客资产隔离、利益冲突管理、安全基础设施需要。除此之外,监管机构现在正在咨询拟设 “虚拟资产推广托管/买卖/中介”牌照规范。

稳定币发行:稳定币(尤其是法币参照稳定币)是监管重点。香港金管局有关政策文件说明,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稳定币发行人须许可。发行人须满足资本需要、储备资产优质流动性、还本赎回机制、禁止代币本身支付利息等。

资产管理:若基金或资产管理商品持有虚拟资产,SFC 需要管理人评估其估值、流动性、推广托管、安全性、审计这五大核心维度,并披露有关风险。

商品设计、借贷/筹资、衍生品(待监管):监管机构现在也在咨询虚拟资产买卖、借贷、质押、衍生品与代币化资产等场景的监管提案。SFC/FSTB 在 2025 年就“ VA Dealers & VA Custodians ”发出咨询[18]。

(3)监管沙盒持续推进

香港证监会(SFC)的监管沙盒机制自 2017 年 9 月推出以来,已成为推进金融科技(FinTech)和虚拟资产范围革新的核心工具。该机制在 ASPIRe 虚拟资产监管路线图框架下持续升级,形成了覆盖虚拟资产交易网站、RWA 代币化、外贸结算等多元场景的动态监管体系[19]。

香港证监会(SFC)的监管沙盒向两类主体开放,第一类是持牌机构,如已获 SFC 第 1 类(证券买卖)或第 7 类(智能化买卖服务)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网站。第二类是初创公司,其需证明技术革新性、合规承诺及市场价值,比如通过区块链技术优化证券结算步骤的项目。测试期间,参与者可在有限用户范围、买卖规模及地域限制下拓展业务,同时需实时向香港证监会报送数据(如智能合约审计结果、用户投诉记录),并同意重压测试以评估风险可控性。

香港金管局的金融科技监管沙盒(FSS)、金融科技促进办公室(FFO)虽非专为加密货币设立,但已适用于有关革新业务。其中金融科技监管沙盒(FSS)于2016 年 9 月推出[20],让银行及其合作科技公司(科技公司)在无须完全符合金管局监管需要的状况下,就其金融科技计划进行先导试验,涉及有限数目的参与顾客。这种安排使银行和科技公司可以采集数据和用户反馈,以便对新手段进行改进,从而加快推出新技术商品,并减少开发本钱。

针对代币化方向,香港金管局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举行 En百度竞价推广ble 项目沙盒(沙盒)启动仪式[21],并宣布首阶段试验将涵盖四大代币化资产用例主题,标志着金融业在代币化技术的实质应用进程中迈出要紧一步。在充分考量业界意向、市场发展势头及革新进步的潜在影响后,沙盒的首阶段试验将涵盖传统金筹资产和现实世界资产的代币化,并聚焦四大主题:固定收益和投资基金、流动性管理、绿色和可持续金融,及贸易和Supply chain筹资。为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以革新精神发展新经济范围,金管局会继续积极与业界交流,知道他们对代币化进步的兴趣,一同开发及辨别有关代币化的新主题及用例。

图4:金融管理局总裁余伟文在 En百度竞价推广ble 项目沙盒启动仪式致开幕辞

金融监管

资料来源;香港金管局官方网站

考虑到该范围技术迭代快、质押、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代币化资产等监管难点新颖,这种沙盒测试与分阶段部署相结合的方法,能让监管方先察看、再纠偏、后推广。

总结来看,香港金融监管部门对券商布局公链的态度愈加积极。尽管目前遭到肯定的窗口指导有所降温,但大家预测伴随美国、新加坡等国加密货币行业的进展不断加速,后续仍有适度放松监管边界的预期。在该监管框架下,券商和区块链开发商需要主动满足监管关于牌照准入、投资者保护的合规底线,并针对不一样的业务进行差异化的公链开发。若想进一步提高自己竞争优势,建议积极布局监管沙盒涉及到的前沿方向,有效抢占先机。

03、券商公链布局的决策逻辑剖析

基于上述的理论和政策剖析,并结合境内外券商现在的业务拓展实践状况,大家将分类讨论中国大陆券商、香港券商、全球头部券商与金融科技券商的公链布局决策逻辑。

3.1 中国大陆券商布局公链的决策逻辑:合规优先,网盟链适配短期需要

考虑到中国大陆监管的态度和监管逻辑,中国大陆券商的公链布局决策主要受“政策约束强、业务需要弱、本钱投入高”这三大原因制约,核心逻辑是用最低本钱满足合规需要,短期暂不考虑公链布局,具体表现为:

3.1.1 合规性优先:高度强调监管边界的刚性约束

中国大陆对区块链技术的监管以网盟链为合规路径为基调,券商布局公链面临两大合规障碍:一是去中心化与监管的冲突,公链的节点分散特质致使监管很难达成穿透式管理,与证监会实时监控、风险可控的需要不符;二是数据出境风险,公链的全球节点可能致使顾客数据、业务数据出境,违反《数据安全法》“要紧数据当地化存储”的需要。相比之下,网盟链的“节点可控、数据可监管”特质完全适配中国大陆合规需要——如证券业存证网盟链仅允许持牌券商、监管机构作为节点,数据存储于境内服务器,满足穿透式监管与数据安全双要紧求。

3.1.2 业务价值锚定:重点传统业务痛点的精确破解

中国大陆券商目前区块链业务集中于数据存证、投行底稿管理、顾客适合性追溯等场景,这类场景的核心需要是数据不可篡改、可追溯,网盟链已能完全满足,不需要依靠公链。比如投行底稿存证,可通过网盟链将底稿哈希值上链,监管机构可随时核验真实性,防止传统纸质底稿易篡改、电子底稿易丢失的问题。顾客适合性管理上将顾客风险评测、商品认购操作上链,达成“操作不可抵赖”,有效达成顾客纠纷率的降低。资管商品净值披露上,将商品净值数据实时上链,投资者可通过网盟链查看,提高信息透明度,减少投资者投诉率。

这类场景均不涉及“全球流动性、高并发买卖”等公链善于的范围,网盟链的技术性能已足够适配,公链的技术优势没办法转化为业务价值。

3.1.3 资源投入有限:达成硬本钱约束下的技术最佳化

公链自研或外部选型需承担高额本钱,而中国大陆券商区块链业务尚未形成盈利模式,资源投入受限。从本钱结构看,自研公链本钱包含技术团队(区块链工程师、安全专家)、基础设施(节点服务器、运维)、合规认证(多部门备案、审计),年投入较大,且需持续投入迭代,短期内很难收回本钱。外部选型本钱虽低于自研,但需支付公链 Gas 费、技术适配费(如智能合约改造)、合规审计费,且面临政策风险。与上述两者相比,网盟链本钱较低,多家券商联合共建(如证券业存证网盟链),分摊研发本钱,且完全符合监管需要。

因此在本钱高、盈利不明的状况下,即便是从市场化角度考虑,中国大陆券商也会自然选择网盟链合作的低本钱路径,暂不考虑公链布局。

3.2 香港券商布局公链的决策逻辑:革新驱动,外部选型适配业务需要

考虑到香港金融监管的态度和监管逻辑,香港券商的公链布局以迅速切入革新业务、获得增量收益为核心目的,决策逻辑是用可控本钱获得牌照与技术能力,外部选型公链为最佳解,具体表现为:

3.2.1 监管合规为基:监管对该外部公链的态度将是核心入场券

香港对券商区块链业务的监管以牌照管理为核心,券商需先获得相应牌照,再选择适配的技术路径。外部对接成熟公链可在特定场景减少合规本钱,但应该注意 SFC 的监管边界。一方面,券商若用公链,仍需通过第三方安全审计(如智能合约漏洞测试)、风险披露等方法证明合规性,同时需在商品文件中提示公链的 “51% 攻击、链上数据不可逆转” 等风险。其次,公链生态合规工具需满足当地化需要。具体来看需先符合 FATF Travel Rule 标准,并通过香港当地合规测试,同时需与券商内部的 KYC/AML 步骤、可疑买卖报告机制衔接(如将链上地址风险评分与顾客身份信息绑定),方可满足《打击洗钱条例》需要。

金融监管

实质操作中,香港券商多使用通过持牌交易平台(如 OSL、Hashkey)对接公链,而非直接接入公链节点的形式。比如,广发证券香港选择ETH Layer 2 扩展互联网 HashKey Chain ETHLayer2拓展代币化证券业务,其中 HashKey Chain 作为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HashKey Exchange)的关联基础设施,符合香港证监会对代币化证券的监管需要,有效缩短了代币化证券商品的发行与上架周期,合规本钱显著减少[22]。

3.2.2 业务价值驱动:针对业务需要选择对应公链

(1)资产代币化业务:强调链上生态成熟度

资产代币化指的是将传统金筹资产(如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不动产权益等)以区块链形式进行登记与流通。对于券商而言,这一过程不止是技术问题,更涉及合规性、流动性与可推广托管性。因此,在该类业务中,券商愈加看重公链的生态成熟度与机构接纳度。主要有以下三点需要着重关注。

第一是开发者与应用生态的完整性。一个活跃的开发者社区可以持续提供智能合约工具、安全审计服务及应用革新。比如,ETH在代币标准(ERC|20、ERC|1400、ERC|3643 等)方面的领先地位,致使其在证券型代币范围具备明显优势。

第二是合规兼容能力。资产代币化总是需要满足投资者白名单、 KYC 验证及出售限制等需要。选择支持权限管理和可编程合规逻辑的公链,可以大大降低监管摩擦。比如,部分香港机构使用基于ETH的许可层策略,以确保代币化资产只能在合规投资者之间流通。

最后是流动性与互操作性。成熟公链一般拥有广泛的 DeFi 生态与跨链桥,可以让代币化资产拥有潜在的二级市场流动性,并支持与稳定币、推广托管钱包等服务对接,从而提高资产的市场吸引力。

(2)结算清算业务更强调公链性能

与资产代币化不同,清算与结算业务强调的是买卖效率与系统靠谱性。券商在代币化证券或虚拟资产买卖中,需要尽量确保资金与资产可以达成原子级应对,防止结算风险。这对公链的性能提出了高需要。具体而言,结算清算系统需要拥有高吞吐量(TPS),以支持机构级批量买卖;低确认延迟,确保资金划转与资产交割几乎实时完成;互联网稳定与安全性,预防拥堵、回滚或链分叉事件致使结算失败;可预测的买卖本钱,以便券商精准计算手续费并控制运营本钱。

因此,在结算清算场景中,性能较强的公链(如 SOL、Pharos、AVAX、或基于ETH的高性能 Layer 2 策略如 Arbitrum)更受券商关注。一些券商甚至考虑使用混合构造,即在性能需要高的环节用专用子链,以平衡性能与合规。

鉴于篇幅问题,本文重点解说了两种特定业务场景下的公链选型需要,其余业务场景下的诉求可以参考本文最后一章关于业务实践细节的解说。

3.2.3 积极参与革新:若能配合其抢先布局监管沙盒将是加分项

在香港目前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下,监管沙盒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在受控环境中测试革新业务的机制。对于有意拓展区块链有关业务的券商而言,进入沙盒意味着可以在监管机构监督下,测试包含代币化证券发行、链上清算结算、数字身份验证、合规推广托管等多项革新功能。通过沙盒实验,券商不只能验证技术可行性,还能趁早了解监管对业务步骤、数据安全和顾客保护的具体需要。

加密货币交易网站合规化层面,香港证监会的沙盒是平台获得正式牌照的重点阶段。比如HashKey Exchange 2022 年通过沙盒测试后,成为首批获牌平台,现在支持BTC、ETH等现货买卖,并探索衍生品业务。HKbitEX 2024 年 12 月获批,其沙盒测试重点包含跨链资产兑换和机构级推广托管服务,测试期间用户资产规模达 10 亿港元[23]。SFC 需要平台在沙盒内验证订单匹配效率、冷热钱包离别机制等重点指标。 RWA 层面,沙盒也是后续代币化的重点落地阶段。比如协鑫能科光伏电站 RWA,通过沙盒测试发行代币筹资 2 亿元,预期年化收益超越 5 %,并达成外贸结算时间从 3 天缩短至分钟级。

使用外部成熟公链的券商,在沙盒测试中拥有天然优势,但需要通过额外合规改造(如节点实名认证)才能满足香港监管需要。因为外部公链已有稳定的技术构造、广泛的生态支持和可审计的安全基础,券商可迅速完成接入与验证,缩短从定义验证到实质部署的周期。这种方法能够帮助券商在监管越来越放开的阶段,率先打造合规可行的业务模型,抢占市场先机。同时,通过在沙盒中的持续测试与反馈,券商还能影响监管政策的形成,推进行业准则化与规范健全。

3.3 国际头部券商、金融科技券商布局公链的决策逻辑:Layer 2 构造自研,掌控核心标准

考虑到整篇文章的篇幅关系及研究完整度,本文仅对国际头部券商、金融科技券商布局公链的状况进行简单梳理大全,而非系统性逻辑剖析论述。

在全球金融数字化转型的背景下,愈加多的国际头部券商与金融科技券商开始主动布局区块链与公链基础设施。相较于早期简单参与代币化项目或借助第三方公链部署应用,这类机构的方案正在显著升级:他们倾向于在现有主流公链生态(如ETH)之上自研 Layer 2 构造或侧链系统,以此掌控重点标准、减少合规风险,并在将来的数字资产结算互联网中占据核心地方。

第一,从技术构造与可控性角度来看,头部金融机构常见期望在开放生态与自主控制之间获得平衡。主流公链(如 以太坊、SOL)虽然生态成熟、流动性充足,但其公开透明和不可篡改的特质,也意味着买卖隐私、数据主权与性能可预测性很难完全满足机构级需要。通过自研 Layer 2 构造(比如基于 ZK|Rollup 、Optimistic Rollup 或 Validium 等策略),券商可以达成对链上数据可见性的分级管理,既保留与主网互通的开放属性,又能通过独立结算层确保合规、隐私及安全可控。这种构造可以支持“可监管的开放金融(Regulated Open Finance)”理念,为金融机构在公链生态中达成合规革新提供技术基础。

第二,从合规与监管适配的角度出发,自研 Layer 2 构造可以更灵活地嵌入监管接口与合规控制。国际券商在面对不同市场监管体系时,需要动态达成 KYC / AML (知道顾客/反洗钱)机制、买卖可追溯性及权限管理等需要。若完全依靠外部公链,这类功能总是需通过额外的中间层或白名单合约达成,存在操作复杂与监管不同的问题。通过自研 Layer 2 互联网,机构可以在底层协议层面嵌入合规逻辑,达成“链级合规(Compliance by Design)”,从而更高效地对接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特别在欧盟 MiCA 法案、美国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监管扩展、香港及新加坡代币化监管框架下,拥有显著的策略价值。

最后,从生态与标准角逐角度来看,国际头部券商更关注掌控将来数字金融基础设施的话语权。区块链的角逐,最后不止于性能与本钱,更在于哪个能拟定和主导重点接口与资产映射标准。通过自研 Layer 2 ,券商可以打造面向机构级的规范化协议层,比如资产登记标准(Tokenized Asset Registry)、结算消息标准(Settlement Messaging Format)与链上身份认证(On|chain KYC Framework)。当愈加多的资产与机构基于这类标准运行时,开发 Layer 2 的一方即成为“新一代金融基础设施”的规范拟定者与互联网枢纽。

比如,高盛、摩根大通已分别推进内部区块链系统(如 GS DAP、Onyx)与外部生态的对接,并积极研究怎么样与ETH生态兼容;而像 Robinhood 等金融科技券商则在研究基于 Layer 2 的高速买卖与跨链清算策略。这类行动的一同逻辑是:通过自研可互操作的 Layer 2 体系,学会下一代金融互联网的核心标准与定价权。

标签: 区块链技术 金融监管 券商

免责声明:

1.本文内容综合整理自互联网,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场。

2.资讯内容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应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