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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志敏带走的 400 亿BTC,能归还中国吗?

来源: www.iilki.com时间:2025-12-07 14:36

“钱志敏”,这个名字葛秋已经有好几年没看到了,围绕这个名字与背后的蓝天格锐投资案,讨论已渐渐沉寂。直到近两个月,她所在的近400人维权群重新热闹起来,大伙在群里转发着律师解析,与各种各样关于案件进展的短视频。

当地时间11月11日,中国天津蓝天格锐特大非法筹资案、英国史上规模最大的BTC洗钱案主犯钱志敏在英国被判处11年8个月的监禁。伴随案件的刑事部分尘埃落定,大家的关注焦点转向了跨国追偿。

在这宗案件中,英国警方锁定6.1万枚BTC,而依据英国司法文件描述,这类BTC主如果以钱志敏在中国推行的犯罪行为的收益购买的。按计划,英国最高法院本应于11月17日第三举行听证会,讨论6.1万枚BTC的处置决议,但随后公布将延期至2026年1月。

一位多次参与钱志敏案庭审的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现在英国法院同时进行刑事诉讼和民事追缴两个程序,两个程序的诉讼参与人和审理法院均不相同,部分刑事诉讼证据可可以用于民事追缴程序,民事追缴程序中参与人及审理法院熟知这类证据需要肯定时间,听证会延期情有可原。

因为BTC价格暴涨,涉案BTC的市值一度接近500亿元。受害者是不是有望获得全额赔偿,甚至因币值上涨而出现“倒赚”,与增值部分应由哪个享有,成为该案的讨论焦点之一。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学院教授、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实行主任严立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起BTC洗钱案,不止是数字虚拟货币反洗钱范围的“史诗级”案例,更是一场复杂的法律、外交与地缘政治博弈,关于“所有权”与“管辖权”的争夺战,“大家的核心诉求很明确——物归原主,也就是归还中国受害者”。

不止6.1万枚BTC

回忆起这七八年,郑正歌用“血本无归、妻离子散”来形容。
2016年,通过朋友介绍,这位收入并不丰厚的教师接触到了名为“蓝天格锐”的投资项目。

彼时,蓝天格锐宣称和地方政府联合拓展养老项目,并将智能养老描绘为将来未来发展趋势。郑正歌不相信私人企业,但“政府合作”的说法让他放手戒备。为了搭上这趟财富列车,他透支信用卡、用薪资贷款,前后投入了一百多万元。

神话破灭得猝不及防。这类年来,他一直在还债的泥潭中挣扎,到今天仍有十多万元债务未清。最绝望的时候,因贷款逾期,他被列入征信黑名单,薪资卡被冻结了三四年。身为教师,他按时上课,却拿不到薪资,而家的孩子正等着钱读大学。

而收割“投资者”的钱志敏,则从2014年6月起,指使“前台人物”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Huobi开设账户,系统性地将投资者资金转换为加密货币。英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书详细披露了这一过程。

蓝天格锐

右一戴口罩者为钱志敏(资料图片)

2017年9月抵英时,钱志敏手上约有7万枚BTC,价值3.05亿英镑。
2018年十月,伦敦警方初次搜查其在汉普斯特德的住所,发现另有现金16.3万英镑,并存在逾1.88万枚BTC的转移和转换行为,越来越锁定约6.1万枚BTC的线索。

据《中国新闻周刊》此前报道,专项审计显示,自2014年8月至2017年7月,蓝天格锐共吸收资金402亿多元,这类钱均由钱志敏控制支配。自2014年4月至2017年8月,蓝天格锐向128409人返款341亿多元,另有11.4亿多元被用于购买BTC。

媒体从英国法庭获悉的文件也显示,钱志敏共计买入194951枚BTC,高于警方锁定的6.1万枚。但法院并未披露剩余12万多枚BTC的状况。这也就意味着,钱志敏的财产中,极大概还有BTC尚未被发现或没收。在同意英国媒体采访时,伦敦警察厅刑警乔·莱恩透露,钱志敏说自己一个带有2万枚BTC的钱包“密码遗失”。根据最新换算市价,仅这类“遗失”的BTC,就价值约125亿元。

英国最高法院格外同情这类“投资者”的遭遇。
2025年11月11日,在对钱志敏的量刑陈述中,英国法官萨莉|安·黑尔斯特别指出,尽管现在查获的资金已足以偿还投资者,但这并不可以抹去受害者在资金以外遭受的真实伤害:“有人失去住房,身心健康受损,婚姻与家庭关系破裂,‘羞耻’更是反复出现的常见感受。”

法院裁定,鉴于钱志敏在犯罪中的角色,量刑有必要从规定的10年向上调整,综合考量后,其刑期被最后确定为11年8个月。

钱志敏自2024年4月在英国被捕后,一再声称无罪。而在此次庭审首日即认罪,有舆论觉得,大概是英方获得了中方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帮助。

2025年十月30日,天津公安局河东分局发布状况通报称,天津公安机关通过国际执法、司法合作等途径与英国执法机关深入拓展国际追逃追赃协作,尽全力挽回筹资参与人的损失。

另外,天津河东区财政局“蓝天格锐案清退工作组”也发布公告,提醒蓝天格锐案未登记确认筹资参与人核实确认,时限为2025年十月31日至2025年12月29日。公告称:“此次核实确认状况将作为清退资金发还的依据,请有关筹资参与人在公告确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确认。”

“本案最大的闪光点是‘情报交换’与‘证据互认’的突破。虽然没引渡,但英国警方认同了中国警方提供的关于上游诈骗犯罪的基础事实,这是很困难的。”严立新对《中国新闻周刊》指出。

伦敦警察厅经济与互联网犯罪指挥部负责人也表示,钱志敏的定罪标志着“多年来(英国)警方和中国执法部门一同努力的成就”。

蓝天格锐

坐落于天津河东区福建大厦内的蓝天格锐公司办公地址,已被查封。摄影/本刊记者 刘向南

证明是带血的“赃款”

多位受访者向《中国新闻周刊》回忆,2021年至2022年间,天津公安局曾为已登记个人信息的受害者进行过两轮退赔,比率为5%和8%。郑正歌说:“对于投资成百上千万的人,这不过是杯水车薪。”

2021年11月,蓝天格锐总经理吴小龙受审,个人涉案金额被认定为87亿元,其名下可供实行的资产为956万元,仅为应追缴实行金额的千分之一。

而在大洋彼岸,英国已依据《财产保护法》对案件作出财产冻结令,被冻结的6.1万枚BTC因市场疯涨,价值已逾50亿英镑。
2024年9月,英国皇家检察署依据《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POCA)正式启动民事追索程序,并发布《关于蓝天格锐诈骗案的被害人告知》,对追索事情进行说明。

理论上,依据POCA第281条,索赔程序为企图维权的“投资者”们留出了一扇窄门——“投资者”可以向英国最高法院提出索赔申请,提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倡导。

2025年十月15日,英国皇家检察署在临时听证中也过去建议,正在考虑为未参与民事案件的中国受害者设立“赔偿计划”,现在该计划尚待法院审察批准。《中国新闻周刊》向该署发送邮件询问具体细节,截至发稿,未获有效回复。

依据英国政府发布的资产追缴统计说明,英国内政部会与请求国推荐被没收资产,一般的推荐比率是50%。在涉及受害者的特定状况下,英国或许会通过谈判,决定不一样的比率。

香港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学系教授朱江南向《中国新闻周刊》指出,依据《中英刑事司法帮助条款》,当被请求方没收的资产是公共资金时,且这类资产是从请求方贪污、挪用所得,无论这类资金是不是已被洗钱,被请求方应当将没收的资产或供应该资产的收益返还请求方,但应扣除适当的变现成本。对于钱志敏案这种非公共资金的经济诈骗,条约规定了适用状况,具体返还状况仍需通过司法程序,依据证据链、庭审、外交谈判、交涉来最后决定,没明确统一的比率。

而当最后明确,多少资金归英国所有,英国国内不同部门的利益分配也会有所不同。朱江南说,英国设立的资产追回勉励机制(ARIS, Asset Recovery Incentivisation Scheme)明确,将根据50∶50的比率,在中央政府和各执法机构之间平分,以勉励执法机构进一步打击犯罪。“在钱志敏案中,警方和检方表现出的极高积极性,除去职业精神、营业额考量外,非常难说没这种利益机制的驱动。”朱江南剖析道。

伦敦警察厅在回复《中国新闻周刊》关于资产处置的问询时,也明确表示:警方期望看到部分追回资产“流向伦敦和伦敦市民”。对于耗时七年侦办此案的英国警方而言,无疑将它视为填补警方办案本钱的一种资金收购途径。

“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任何机构都可能是‘理性经济人’。ARIS机制让执法变成了一门买卖,而大家要做的,就是证明这笔钱是带血的‘赃款’,不是无主的‘收益’。”严立新对《中国新闻周刊》指出。

“案子在海外,苦主在国内”的错位是外贸追赃的最大难题。多位专家都强调,需要在案件谈判中展示“受害人优先”的原则和立场。严立新说,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UNCAC)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UNTOC),资产返还合法所有者是第一优先级的。“只有在赔付完所有受害者之后,剩余的部分(如有),才轮到中英两国谈分账。”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科技法治研究院院长赵炳昊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国内可以同意英方扣除“适当的执法本钱”,但需要预防自动落入默认返还50%或者更低比率的格局。

此前,英国最高法院强调,除非在程序推进至POCA第281条规定的阶段,有个人或实体提出权利倡导,不然暂不会进行国家间接触。换言之,英国方面会先通过本国司法程序确定资产归属,然后再考虑与中国就资产返还进行磋商。

这一行为引发了争议。钱志敏的律师罗杰·萨霍塔对外表示:“英国法院的举措意味着,任何追回资产的盈余都可能被国家保留,这种做法事实上将执法转变为政府潜在的、新的收入来源。”

能返还多少?

对于该案受害人而言,最期待的结局莫过于“全额返还”。这一模式并不是没先例。

朱江南提到了中国追逃追赃的里程碑案例——江西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案。
2015年,虽然中国与新加坡没缔结双边司法帮助条款,但中新双方合作,新加坡高等法院实行中国法院没收裁定内容,将李华波案总额折合人民币2044.64万元赃款全部返还中方。这是中国检察机关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案赃款的第一块案例。

严立新建议,比较可行的路径是,由中国政府或指定的资产管理人代表所有受害者,在英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人。“这不止是法律技术问题,更是社会治理问题。政府的出面,能最大程度安抚国内受害者情绪,同时在国际法庭上展示国家意志。”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是参与代理蓝天格锐非吸案投资人国外外贸追索损失的律所之一。该所虹桥分所律师顾昭沁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英国检方的民事追缴程序尚处于早期,实质性证据交换尚未开始,整个周期将较漫长。

此前,英国浚哲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律师杨玉华撰文指出,已有千余名中国投资人试图通过该程序倡导权利,其中不乏有人提出“激进”倡导:不只需要赔付本金,更需要获得BTC过去七年的升值收益。

严立新觉得,中国受害者假如倡导按升值后价值索赔,在英国法官眼中可能面临“不当得利”的质疑。“不过,反洗钱范围的‘追踪原则’告诉大家:假如受害者的钱被用来买了彩票中了大奖,受害者有权需要奖金,而不止是彩票的本金。”

赵炳昊也同意这一逻辑。他说,民事追缴聚焦于财产本身是不是为不法所得的代表物。原则上,只须受害人能证明当初让人骗的钱,沿着链路长出了数字货币这个“果子”,就有权按现值倡导赔付。但金额能否完全达成,取决于链上资金能否被完整追踪、不同受害人之间怎么样分配,与法院对证据链的同意程度。

不过,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一同主席于佳宁则对《中国新闻周刊》表达了相反的怎么看。他觉得,6.1万枚BTC在七年间形成的巨额增值,是典型的资本利得,来源是BTC的市场涨幅。假如允许受害人按BTC目前市值倡导权利,等于承认其在一个本身违法的资金盘结构中享有数字货币升值带来的投资性收益,“这既与刑法上对非法筹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相冲突,也会在伦理上制造一种‘成功就是高收益,失败才是受害人’的逆向勉励”。

他指出,参考国内“币圈第一案”PlusToken案等先例,中国法院将数字货币的全部价值,包含价格上涨形成的增值部分,统一认定为违法所得,不以本钱或买入价作为计算基础。对于这部分远超本金总额的增值,“更合适被理解为一个公共性的剩余价值”。中方应通过外交与司法渠道,倡导这笔巨额溢价作为犯罪资产包的整体不可分割性,将它追回并纳入中国国库。在完成对受害人的本金清退后,剩余的巨额资金转化为公共财政资源。

技术认定难点

此外,技术上的证据认定是更为棘手的问题。

于佳宁表示,对于一个普通投资者来讲,想要将自己当年“投资”的人民币,一路精确追踪至今英国警方扣押的6.1万枚BTC,在技术上几乎是一个不可完成的任务。缘由在于这条路径跨越了三个本质上割裂的系统:一是以人民币为主的银行账户和现金收缴体系,二是高度依靠人情互联网和微信群撮合的场外OTC换币市场,三是被冷钱包、多层跳转和混币器刻意打乱痕迹的链上资金流。

钱志敏系统性地将投资者资金转换为加密货币的2014年到2017年,在于佳宁眼中,是典型的场外换币、集中买入、资金高度混同再辅以混币器的年代,资金来源在进入大池子的一刻已经丧失了个体可辨别性,链上剖析可以重建的是“这池水是脏的”,而不是“这滴水是哪个的”,“资金来到地推职员或资金池的那一刻起,就被汇入一个巨大的黑箱,个人视角已经完全看不到哪一笔钱换了哪一枚币”。

更复杂的是,蓝天格锐案中很多投资人是多个项目滚动投资。一位深入研究此案的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本案中,本金、盈利与再投入相互混杂,部分商品返现方法不同,有人以现金滚动,有人以“多特币”等实物折算再投,致使账面金额与真实亏损并不同。“现阶段,无论在中国还是英国,都缺少可以对全部资金流、BTC转换过程及对应持有人关系做出完整、可采信重构的专业力量。”

面对极高的法律门槛和追索本钱,郑正歌最后选择了一家由跨国公司促成的第三方机构帮助维权,尽管他们承诺的赔偿抽成比率可能高达20%,他只期望能尽快拿回本金,“至于增值部分的收益,不敢奢望”。

另外,赵炳昊提出,部分国际司法机构会借助国内现在监管和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对中方进行质疑。“在监管上,BTC的发行筹资是非法的。但在办案中,(大家)又把数字货币当作财产,处在比较尴尬的处境。”

对此,于佳宁觉得,中国虽否定BTC的货币属性,但民法典明确保护其作为“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权益。这恰恰为外贸追赃提供了稳定的财产权依据。

严立新则给出了更为犀利的“实用主义的穿透式”的比喻,“大家‘内禁’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外索’是为了伸张司法正义。这两者不矛盾,就像关起门来打扫卫生,并不是扔在门口的东西其他人可以随意捡走”。

“该案不止是一次追赃,更是一个契机。倒逼中国推进数字货币监管从‘只强调风险和禁止’转向‘防风险、有规则、与国际接轨’的精细化治理,只有如此,中国才能在将来的跨国追赃与资产推荐博弈中,拥有足够的话语权和规范底气。”赵炳昊说。

(文中郑正歌、葛秋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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